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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原检察长被判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45 北京晨报

  新华社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为邹某某、张某、秦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均另案处理)收受上述6人给予的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丁鑫发还利用担
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赢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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