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校学生斗殴事件续:一学生将两学校推上被告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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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56 北方新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巧珍)1月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内蒙古电力学校与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群殴事件日前又有新进展,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对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张启君、陶克、赛纳和刘麦拉苏不予起诉。本报曾多次刊发消息,对两校学生在2005年7月3日和4日发生的群体斗殴事件进行了报道。 群体斗殴事件发生后,赛罕区公安分局以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刘麦拉苏、陶克
另据了解,2005年12月26日,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张启君向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且将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和内蒙古电力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犯罪嫌疑人白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判令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和内蒙古电力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618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