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要在三个月内答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57 深圳商报 | |||||||||
人大代表接访的群众个人问题将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单位办理 办理情况要在三个月内答复 【本报讯】昨天下午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理人大代表转交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人大代表在
办理群众反映的个人问题 有了制度依据 随着我市对人大代表工作的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如开通电子邮箱,接听市民热线,部分人大代表还自行设立代表接访室,或在社区设立代表工作站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而在这些联系活动中,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都属于个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以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来。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理人大代表转交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办理群众反映的个人问题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有助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办 由于许多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该由哪些单位办理并不完全了解,因此《规定》指出,人大代表在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时,如需向国家机关转达人民群众所反映问题的,应当填写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设计和印发的“接待登记表”,写明处理意见并附上有关资料后,统一交到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 选联任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后,以交办函的形式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函及接待登记表后,要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代表如果对答复和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选联任工委提出书面意见后转交承办单位,也可以通过选联任工委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亲属的事务不能够提出 以下情况不得以接待登记表形式提出:一、属于本人、亲属的事务;二、属于贪污受贿、违法渎职的事务,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可直接向有关机关举报;三、正处于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案件,但有违反法定程序、超期审理、刑讯逼供、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违法办案证据的除外。 此外,如果代表在接访群众后,依据自己的调研就某方面的问题独立提出意见建议,而不涉及到具体群众个人问题的,《规定》指出应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