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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受伤朋友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3: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为图方便,舒军、韩芬夫妇搭乘朋友的顺风车回成都,不料途中发生车祸,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夫妇俩将朋友告上了法庭。昨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子的使用者周中承担40%赔偿责任,另一名使用者代良承担50%责任,而舒、韩夫妇承担10%责任。

  意外顺风车突发车祸

  2004年春节过后,周中将女婿汤某的捷达车开到安徽使用。同年5月3日,周中、代良交替驾驶该车从安徽出发搭乘舒军夫妇返回成都。代良驾驶车子在达州渠县境内发生车祸,舒、韩夫妇均不同程度受伤。随后,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奈告朋友赔钱

  在舒、韩夫妇疗伤过程中,周中为两人垫付了医疗费。后经鉴定,舒军为10级伤残,而韩芬为8级伤残。2004年5月20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并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周中等人却迟迟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舒、韩夫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120696.96元。

  审理中,三被告互相推诿。代良述称,是周中请他帮忙开车回成都,自己不该承担责任的;周中述称,是代良为了节约路费,要求将车开回成都;而车主汤某称,自己对事实事前并不知情,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两朋友合担九成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中同意代良与其共同交替驾车回成都,是一种带有对朋友信任和一定情感利益的行为。代良自身驾车,也有借用车辆节约路费、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周中的本意不是雇佣代良驾车,而是允诺、同意代良驾车共同回成都。

  舒、韩所受损害,是由于代良“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车辆相撞”所致;周中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占有人,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负有管理义务,该义务不应当因事故不是周中直接行为造成而免除。

  对此,法院判决由周中赔偿4.7万余元;代良赔偿5.9万余元;其余的损失由舒、韩夫妇自行承担。

  胡眉岩成民莉记者庞山岚实习生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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