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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永济热电厂厂长挪用公款案终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3:52 山西晚报

  本报1月9日讯(记者霍雪飞)今日,阳泉中院经过合议,对两次上诉的原永济热电厂厂长刘军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平定法院对被告刘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定罪处罚;撤销平定法院对被告刘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定罪处罚,刘军被判16年的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

  今年50岁的刘军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
2004年3月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捕。平定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刘军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刘军不服,提出上诉。阳泉中院于去年3月23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定法院重审后,于去年8月22日做出刑事判决。刘军再次上诉。阳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阳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刘军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认定刘军贪污公款43万元一事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据此,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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