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命咋不如一条腿值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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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4:0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患者齐女士因患膝关节炎到省城一家大医院就诊,由于医疗过错使其右脚坏死截肢,医院被判赔偿齐女士398051.92元。与此类似,一患者到某医院就诊半月后死亡,法院认定医院过错,医院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1万元。残疾后获得赔偿比死亡要多,对此现象,有人质疑。(1月9日《大众日报》) 人的腿是整个身体的一部分,对于生命来说,不过是健康的附着物:其价值如何,
其实,一条命还不如一条腿“值钱”,并非法院厚此薄彼。《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而根据相关规定,因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肢残,则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护理费等。于是,依照“规定”计算的结果,难免发生“健康权比生命权宝贵”的怪现象。 人命不如腿“值钱”的尴尬现状,不仅难以体现出司法对生命的关怀,在一定程度上,这会导致漠视生命的现象存在和盛行。最典型的诠释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事件中的“撞伤不如撞死”。 “一条命不如一条腿值钱”的尴尬,不但说明了法律的滞后,也是有关执法者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对生命的敬畏,理应在死亡赔偿的价值上得到体现,而那些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是否也应该早日寿终正寝?高君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