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原副行长翻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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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5:0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于大路涉嫌犯有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涉嫌受贿800余万元、行贿30万、挪用公款410万元的于大路,本来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他在受审时却开始翻供,否认自己为升官行贿30万。 今年52岁的于大路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部主任,捕前系中国农业发展
5起受贿均发生在于大路担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期间。检方指控于大路于1999年初,利用其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应商或者主管设备租赁采购业务、选择设备供应商等的职务便利,收受深圳亚捷公司的负责人黄俊杰等5家汽车供货商、设备供货商的贿赂共计831万元。检方还指控于大路于1999年初为了谋取职务升迁,通过胡楚寿之子胡刚送给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 除了为升官而行贿以及大肆收受贿赂之外,根据检方的指控,于大路还涉嫌挪用公款4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间,于大路利用其主管农发行“小金库”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小金库”公款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前已归还400万元。 于大路翻供,源于他被指控犯有行贿罪。他说:“我一直以为只会指控我犯受贿和挪用公款罪,但看到起诉书后,才知道还指控我犯有行贿罪,如果早知道要指控我行贿,我会说明白我的想法,我主观上没有行贿故意。” 据了解,于大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承认,只是对指控其犯有行贿罪表示了不同意见,他否认自己为升官而行贿30万元。他辩解说,给钱的原因是因为胡楚寿是自己的老领导,而胡的儿子身体不好,其主观上并没有行贿的故意。 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相关新闻 江西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斌、其子丁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