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检察长丁鑫发一审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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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5:42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丁鑫发被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并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丁和其家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