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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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5:42 今日早报 | |||||||||
通讯员刘志明本报驻金华记者刘伟 早报讯金华的周先生在某银行存钱时,被抢30万元巨款,后来把该银行的三级机构告上法庭,索赔19万元(本报曾在去年12月21日作详细报道)。这是我省首例银行内遭抢劫后,客户状告银行的民事官司。
昨天,金华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5175元。同时驳回周先生提出的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银行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该银行只设电视监控系统,没设置其他必要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周先生的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追赶犯罪嫌疑人,银行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补充赔偿适当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周先生携带巨款到银行存款,应当明知存在一定风险,而他在存款中接电话、翻看手机短信,疏忽大意、放松警惕,未妥善看管现金,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本案的发生,他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