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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开封分行职员挪用公款1000余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5: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开封讯 中行开封分行职员王晋伙同其兄王小星,在两年的时间内挪用公款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1月9日,记者获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王晋、王小星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

  现年33岁的王晋系中行开封分行国际结算部职员,其兄王小星是开封市鼓楼区地税局稽查分局科员。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经过侦查查明:2002年11月至2004年5月,王晋利用其
经办押汇、保证金、汇票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先后挪用公款23万余元给开封一皮制品公司使用。

  2003年年初,王晋、王小星为了达到挪用公款从事盈利活动的目的,决定成立由他们实际控制的鼎坤公司。王小星出面在开封市

商业银行丁角街支行办理了虚假的3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作为验资凭证。自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6日,王晋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欺骗手段,先后6次挪用押汇84万美元和保证金账户存款163万元人民币,转入鼎坤公司账户;2004年1月18日,王晋、王小星冒用开封空分集团质押在中行开封分行国际结算部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兑付人民币160万元,转入鼎坤公司账户。这一笔笔巨款被兄弟二人用于经营和期货炒卖。

  2004年8月,王晋在中行河南分行的网页上看到一则业务稽查通知。二人筹集470万元,用来弥补挪用公款的漏洞,但仍有巨额的资金缺口。同年9月,银行

审计工作开始,他们潜逃至
石家庄
,后被抓获。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晋挪用公款1000万余元,王小星参与挪用160万元。

  □记者周斌实习生陈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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