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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公路收费都应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7: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成都律师肖科昨日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明确公路收费必须先听老百姓的意见。“《价格法》明确规定公路收费要听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规定2004年1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收费要听证,之前的却语焉不详。”肖科说,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一些老路不听证直接制定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侵害了公民权利。

  一些公路“忽悠”过往公民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科昨日将《明确收费公路价格听证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请求明确公路收费听证问题,或尽快制定具体办法。肖科称,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价格法》与《条例》并不完全统一,使一些公路可以钻法律的空子。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可以理解为必须听证。所以,1998年5月1日后仍继续收费的所有公路收费都应听证。

  但《条例》规定,2004年11月1日之后新建公路收费标准应听证,之前老路按《条例》原则另行规定。这里老路收费是否听证不清楚,要等到具体办法出台才有定论。肖科说,一些公路依据《条例》的空白,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忽悠过往公民,一直收取“霸王费”。

  公路是社会公共产品

  《建议书》称,1998年5月1日后,继续收费的公路都应听证。肖科解释,公路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允许民间出资或银行贷款修建,收取过路费偿还,并不意味着公路就是私人和银行的,它仍是社会公共产品。公路收费听证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体现。

  公路收费都经过物价局核准,是按国家文件收费的。它不只是公路公司与过路公民间的关系,其中有行政行为。没听公民的意见,就帮公民做了主,在法律上、逻辑上都说不过去。而且,公路常带有自然垄断性质,要避开不合理收费的公路几乎不可能。公民没参与定价,却要忍受不合理的过路费,公路公司拿着批文坐收厚利的情况并不鲜见。肖科说,《价格法》是一部制止乱定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法律。所以,他建议全国人大根据《价格法》的精神统一公路听证的规定。实习记者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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