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一审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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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经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先后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为邹某某、张某、秦某某等六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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