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原检察长被判17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04 宁夏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国家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于大路涉嫌犯有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三项罪名。 今年52岁的于大路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部主任,捕前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于大路涉嫌5起受贿、1起行贿和1起挪用公款,总数额达到1200余万元。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另据新华社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职务便利,为邹某某等六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均另案处理)收受6人给予的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丁鑫发还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丁鑫发和其家人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