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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行政执法人员被举报3次以上者将被调离岗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1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2006年,青海省将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革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受到群众投诉举报3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区分一般工作失误与执法过错,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可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暂扣执法证件、取消评先资格、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意
见》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法定职权清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设置科学;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要求具体,责任严格;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效完备,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基本健全,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勤政进行有效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明显加强;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奖惩激励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化。同时,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执法任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

  另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将采取执法人员自我考评、互查互评方式,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力求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上而下,分级考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所属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评议考核时,要充分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社会评议意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社会评议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记者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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