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鑫发一审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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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2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先后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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