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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何以遭遇执行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52 沈阳今报

  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但“现在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长得差不多,无法分辨。”基于此,珠海香洲某大型超市推出新举措:如果必要,将要求购买酒类饮料的市民出示能证明年龄的证件,比如身份证、护照等,对不能证明自己年龄的,拒绝向其卖酒。但这种措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而引起了各方面异议(1月9日《广州日报》)。

  应该说,对于报道当中的这种情况,肯定会有人认为是因为新法刚施行不久,各商家还不是十分适应的缘故。同时,也可能会有人认为,这是一些商家故意在做文章,以达到其继续赢利的目的。尽管这其中可能确实有一些这样的因素,但是,如果我们从更为深层和内在的因素来看,商务部“禁酒令”所遭遇的执行尴尬,实际上来自于立法本身所蕴涵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实际上,根据现实具体情况来看,酒类经营者要想真正贯彻商务部的禁令,避免卖酒给未成年人,较为可行和主要的办法,一个是看外在身体特征,一个就是查身份证。但是,正如报道当中许多经营商所说的那样,“现在的小孩发育早,十来岁就长得很高大,很难看出是不是未成年人,就算看出来了,他们不承认也没办法。”因此,对于那些外在身体特征判断已明显失效的情况,要想真正执行禁令,就只能借助于查身份证。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只有警察才有权查验公民身份证,公民只有在办理婚姻、兵役、出入境、户口变更等事务时才应当出示身份证。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要求禁止卖酒给未成年人,但其却并没有赋予超市等酒类经营者检查公民身份证的权力,而且,其本身实际上也并没有这个权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以下尴尬、矛盾的局面:要么就让广大原本想认真贯彻执行禁令的酒类经营者自己来承担具体执行的合法性、社会舆论和经济利益等多重压力;要么就使禁令本身逐渐沦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有效实施是法律的生命,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到将来的有效、全面实施;否则,不仅会浪费国家有限的立法资源,也会严重损伤民众的法律信仰。而尽可能减少和消除立法过程中所蕴涵和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尽可能化解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尽可能把各种可能存在和出现的矛盾、问题在立法阶段加以解决,而不是在执法阶段由执行者去承担和化解,显然正是确保各种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尽管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先后几次出台未成年人“禁酒令”本身意义十分之积极和显著,但是,其在立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立法缺陷,所出现的一些法律法规彼此不能有机衔接等问题,委实值得有关方面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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