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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0:31 扬子晚报

  本报苏州电新的《苏州市旅游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旅游规划与资源利用、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在保障游客权益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游客在合同约定的商场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具有先行赔偿义务。

  根据该条例,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发现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商品失效、变质的,旅行社应当
协助旅游者退换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商品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这为旅游者特别是出境游游客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此外,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和费用;旅行社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也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同时新条例加大了对违反条例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如旅游经营者使用不具有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船运送游客,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重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潘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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