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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 3年内不得再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1:02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对维护食品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

  此外,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二是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几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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