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一审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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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1:26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丁鑫发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丁鑫发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与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