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中级法院原法官借条索贿张其江终审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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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1:2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郑州1月9日电河南新乡市“借条索贿”案主角、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原法官张其江,因犯受贿罪(未遂),日前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刑10年。 1992年,时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张其江,在审理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诉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时,向原告方负责人梁卫保索要5万元好处费。由于化工厂经济困难,在张其江要求下,梁卫保安排化工厂会计给张其江
2002年7月24日,张以其妻李某名义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偿还自己10万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更荒唐的是,受理此案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05年9月29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张其江犯受贿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张其江不服,以“其系梁卫保借他的钱,构不成受贿罪”为由,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鹤壁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