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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五千元被拘役三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4:48 深圳晚报

  冒领五千元被拘役三个月

  杨某某捡到银行卡“提钱用”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田语壮通讯员王宁报道“捡到银行卡提钱用,和捡到钱没啥区别嘛!”觉得自己“只不过没有拾金不昧”的杨某某,日前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
骗提起公诉。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公诉方查实,2005年11月1日,杨某某拾到许某某的兴业银行卡(背面写有“085628”字样,系该卡密码)后,19时许持该卡在自动柜员机分3次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未想到竟会有人将银行卡的密码写于卡上,其出于好奇和贪心,持卡凭密码共取款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到他人的银行卡应上交公安机关或通过其他途径积极寻找失主,更为重要的是切忌冒用他人银行卡取现。银行卡与财产虽具有一定的联系,但银行卡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其本身并不等于财产,所以拾到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了银行卡内的现金,但是,一旦持卡取现,即完成了从银行卡到财产的兑现过程,系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因商业银行卡一般均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范围,同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拾卡取现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切莫为之。

  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广大银行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切莫将密码写于卡上,否则将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自己的财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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