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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新招为农民工工资上“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4:59 江南都市报

  未缴纳工资保障金工程项目不许开工

  本报讯记者吴刚报道:今后,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 和中标建筑企业开工前15日内要从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中划出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记者昨日获悉,省建设 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联合下发实施意见,将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工资保障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 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1%缴纳。 如果出现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克扣工资、其他 依法应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等情况之一,有关部门将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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