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府为何限制自身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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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7:34 时代信报 | |||||||||
-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权力交叉,执法主体混乱,不仅为执政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带来了较大的自由度,而且使权力随着执政者的想象被无限延伸扩大。 -划定权利界限,为政府权力“立宪”,是建设民主法制政府的开始…… 信报记者 杨 冰 周 芮/文
要想限制权力,从权力来源上讲,权力必须来自于大多数人;从权力的界限上讲,权力不仅要受到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基本的权利的自然法限制,而且还要受到不论贫富贵贱都一视同仁的一般法律限制,同样,这样的权力不能随意转让。 因而,公民政府实质上是有限政府——权力有限的政府。 一个优秀的政府不是十项全能选手,相反,有的时候,它应该思考自己是否能量太大,是否应该在一些不必介入的地方“自废武功”? 公法时代 权力被限定 建国后,中国政府成了世界上权力来源最广泛的国家——政府的权利来源于13亿多的人民,同样,中国政府也成了世界上最能代表民意的政府。 然而,这并不能代表政府在实施权力的时候,随时都精准无误。在体制、执政者素质等种种原因限制下,政策乱用、乱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常常出现,“歪嘴和尚念错经”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自我授权、随意扩大权力的情况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的“通病”,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干部“拍脑袋”决定一切的情况。在记者采访中,一位法制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原来领导是不会管很多的,只是说就这样搞吧,大家就这样去做了。没有谁去问这合不合法,或者是合不合理,一方面大家觉得领导是最权威的,应该没有问题;另一方面,也没有人敢去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统一政府的施政规则,真正建立法制政府。 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在当代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实践正在进入一个更深刻更复杂的时代,公法运动正在兴起。 相对于民法、商法等私法而言的“公法”最初来自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划分。 一个宪政国家的公法,主要功能是限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理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保障人权。而这一切功能实施的前提,是“宪政国家”。 人心思变,社会在寻找良方。从最早的民主集中制,到2003年8月27日,闭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行政许可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真正为中国各级政府在行使权力上提供了一个规范。在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特别强调:行政许可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严格限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要更加重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遏制行政许可中的“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信春鹰认为,“行政许可设定权上收,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这表明,国务院下定决心要改变和限定部门自我授权、扩大权力的现象。” 与此同时,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公民身份证制度的改革及其逐步落实,金融制度的改革,媒体、出版业的改革,基层草根民主的逐步成熟,司法法的酝酿,审计制度的落实,不少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税等等,各种“公法”制度规范的出台,同样为政府权力划定了明晰的界限。 执政维新 重庆穷则思变 随着一系列关于政府执政规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我们看到政府的运作正在朝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强制执法、乱执法、以权代法的情况逐步减少。 但是中国广阔的地域特点,决定了一省一地,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以重庆为例,8万平方公里的地域,相当于一个苏格兰,比一些欧洲小国的国土面积还大。 并且在中国,东部与西部在意识、开放程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在政令统一的情况下,各地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不同的执行计划。 另外,涉及到迁徙自由、拆迁、上访、警察权、行政许可,还有人大代表职业化、政府信息公开、公民言论自由、媒体舆论监督、危机管理、司法公开等具体问题时,各地还应具体分析。 对于重庆而言,“重庆已经落后于东部省市,如果要发展,只靠重庆目前的基础还不行,应该有优于其它地区的软环境。所以从常态发展上考虑,重庆不仅不会缩短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而且还会拉大差距。所以重庆应该发挥后发优势。”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而政府施政行为的改良,正是体现后发优势的最好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