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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六大途径安置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记者张文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人事部门获悉,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有了明确依据,各县市区还可参照该意见制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按照规定,本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将采取单位内部消化、行业内部调剂、提前退休、人才市场推荐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等方式,开辟多种人员分流安置渠道。

  方案规定,对已确定分流的人员,在分流期间,人员在工资基金手册中单列,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医疗待遇。分流到位后,及时办理核减手续。

  此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位时间原则上为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起始时间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分流方案还对相关人员的分流安置作出各类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允许其办理提前退休;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1年或2年累计上班不足1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应办理退职。

  二是从实行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选送具有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或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

  三是对已确定分流的40周岁以下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鼓励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参加相应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

  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国家公派留学和中青年长期出国培训等渠道,出国培训深造或自费出国留学。

  五是分流的人员除国家规定不得辞职的情形外,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六是根据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要求,对撤销、合并和有编制精简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转制或合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并划转。相关链接详解分流安置措施

  凡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经费渠道不变;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负责支付。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的人员按照省里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从批准病退之月起,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办理退职人员,退职费按50%比例计发,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均不满10年的退职人员,市机关社保公司按其缴费年限长短计发生活补助费,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原单位,其退职生活费按规定标准由原单位负责发给。

  单位被撤销的,其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原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规定一次性预留养老、医疗等各种应由原单位支付的费用给相关部门。单位被合并的,退休人员由合并后的单位管理。

  对未参保的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改革分流到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拨补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根据泉州市相关规定,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未参保人员分流到企业工作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建从1996年1月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上所需费用(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属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分3年拨给社保经办机构;属于财政拨补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集体人员和财政拨补、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分流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

  机构改革期间按规定办理辞职的分流人员,养老保险接续按泉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成建制转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前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后新增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可继续由机关社保公司经办。

  改为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单位,在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养老待遇不变,改制后养老金调整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未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实行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分流到财政拨补、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在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失业保险金。

  本次事业单位分流将重视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对富余人员分流,属于2003年7月1日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将按以下标准发给补助费:1.经批准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6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助费;2.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与原单位解除任(聘)用关系并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的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助费;3.辞退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辞退金。2003年7月1日以后采取公开考试考核办法补充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分流补偿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单位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原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由原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分流到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人员,其住房问题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凡符合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申报并办理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其资金来源由原单位资金渠道列支。

  对分流人员参加各类转岗培训(从分流开始12个月内),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培训的经费由单位负担。

  分流人员参加提高学历教育的(从分流开始3年内),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学历教育毕业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职位空缺时,应优先聘用;没有职位空缺时,可推荐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今后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学历教育、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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