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变市民 难题还不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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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4:03 东南快报 | |||||||||||
代表:吴共湖、许维泽、施维雄、周建宣 建议名称: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完善征地拆迁法律,保障村民就业生活 个案 刘大妈的幸福生活 刘大妈是福州台江区高桥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每天她都要到社里办的老人活动中心去锻炼身体。刘大妈说,自己在耄耋之年老有后福,归功于2003年底的撤村改制。改制之后,她的退休金提高到470元。她说:“我们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没了后顾之忧。” 刘大妈的幸福生活,只是福州“城中村”改制中村民变市民的一个平凡故事。 调查 “城中村”数量呈增长态势 “城中村”,顾名思义,即城市中的农村。村民没有耕地,他们的生活、工作与城市居民没有差别,但组织形式是村委会。 多年来,由于对“城中村”缺乏有效的综合治理,不少村民在利益的驱动下,随意增建搭盖出租房,质低价廉的民居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导致“城中村”居住人员结构复杂化。日久天长,“城中村”成了脏、乱、差的“城市死角”,贫穷群体的集散地,形成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盲区。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了解到,对县级市城区面积未达40平方公里、人口不足10万的,以及县政府驻地镇面积小于40平方公里、人口不足6万的,都要逐步撤销城郊乡镇并入城区;对沿海乡镇人口少于1.5万的,山区乡镇人口少于1万的,以及实力较弱、规模较小、财政困难的乡镇,原则上要逐步撤销,并入实力较强的毗邻乡镇。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城市规模及建成区规模的扩大,“城中村”的数量始终呈增长态势。 据2003年底的统计,福州市5个建成区内分布着126个“城中村”,总人口约18万。目前,福州市“城中村”改造已完成约50%。 建议 完善征地法规建立社会保障 摸清产权情况 “‘城中村’无权属房屋比例高,动迁起来难度太大了。”省人大代表吴共湖表示,“城中村”中祖遗房屋量大,涉及共有产权人多,还有近年来无手续报批、翻建加层的情况比比皆是。 代表们建议,应该尽快摸清底细,确定权属,大体情况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已经依法审批,各种手续齐全的完全合法的房屋,予以确权;二是经过处理的违法建房,主要是在违法用地大清查中已作处理的,原则上亦予以认可;三是祖传旧房,按照具体建造年限,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权;四是对少批多占的房屋严格按批文确权,对超建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确权。 完善征地法规 省人大代表吴共湖表示,“城中村”拆迁改造所涉及的土地大部分仍属于集体土地,依法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现行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对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补偿,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我省至今尚未统一制定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省人大代表许维泽建议,可借鉴珠海市的做法,在国家和省拆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有关的拆迁政策。如,拆迁期间旧村的安置费及原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由开发商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具体量化到旧村村民个人,解决旧村村民转为市民的后顾之忧。 代表们表示,我省应尽快由省人大制定出统一的《征地拆迁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明确征地拆迁的适用范围、条件、纠纷的解决程序、补偿等问题。 建立社会保障 代表们表示,我省仅福州市就有126个“城中村”已经或正在改造过程中,也就是约有18万村民将在改造后变为市民。随着城区扩大,“城中村”数量增加,列身其中的村民数量也随之增长。 “这些因为‘城中村’拆迁改造‘失地’而‘失业’的群体是如此庞大,如何来保障他们今后的生产生活?政府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施维雄认为,“城中村”拆迁后,必须对原村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建议建立最低收入保障、劳动就业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依法从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他收益中提取社会养老保障费,多渠道实施养老保险。“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二、三产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那些因为“城中村”拆迁改造“失地”而“失业”的村民提供更广阔的就业渠道,以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