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 “不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可“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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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5:34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上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近日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