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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3万人获法律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7:48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2005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长了48%。我国渐成体系的法律援助制度,给贫弱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效地维护了他们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上了解到,现在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正得以明确并逐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加大。在2005年,各地拨付法
律援助经费为26220万元,中央财政还首次拨付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统计表明,在2000年,我国仅有法律援助机构1890个,而现在已达到3081个。

  在我国,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时,不仅可以享受到法律工作者无偿的帮助外,还可以同时得到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近日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规定还指出,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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