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有“病”不报将受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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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8:4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卫生部近日出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要求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规定了如下六种情节应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据卫生部介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