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采取双担保新举措预防拖欠工程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0:03 云南日报 | |||||||||
昨日,昆明市出台《贯彻国务院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采取“双担保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预防和制止新的拖欠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出现。 2003年以来,昆明市以清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反映的拖欠工程款为目标,不断加大清欠力度,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到去年底,全市共清还网
为此,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的起草,形成了《昆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业主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担保制度”。即业主单位和承包商须提交工程合同总额的10%至15%作为担保金额,才能取得“双担保凭证”。业主单位不能提交“双担保凭证”的,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业主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承包商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银行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中支付,也可依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业主单位先行垫付务工人员工资。《意见》规定,工程竣工后,结算时间由业主单位按工程投资额大小在20天至60天内进行竣工结算,不得超时拖欠。《意见》还规定,业主单位不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经查证属实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市建设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记者 周杰 刘云(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