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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民营企业 引行政诉讼 沾益政府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1:43 云网

  江源公司的前身是原沾益县糖酒茶副食品公司。2003年底,经沾益县企改办批准,该公司经过改制、资产重组成为民营性质的江源公司,同年12月20日,新组建的江源公司在沾益县工商局正式作了注册登记,营业期限为2003年12月至2023年12月。

  2004年11月19日,沾益县工商局突然对该公司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于申请人在隐瞒了重要事实的前提下才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因此将对该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
的行政处罚。同时,工商局江源公司告知公司在接受处罚之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要求举行听证。

  去年1月31日听证举行后,沾益县工商局就此作出听证结果:“由于目前法律依据不足,我局决定对该案作撤销立案处理。”但未给江源公司书面结果。8月29日,沾益县企改办又下发文件: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等人在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多数职工不满,因此重组企业无效,应该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原告律师:企改办没有执法权

  去年11月7日,沾益县工商局正式决定撤销江源公司的注册登记。去年11月25日,曲靖市工商局作出维持沾益县工商局的撤销决定。王文军等人不服,于是向沾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沾益县政府和县工商局的决定。

  原告律师丁瑞江认为:县企改办是一个临时机构,只能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没有执法的权力,不能代表相关的执法机构执法,更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企改办制定的文件只是一个意见书,不能代表法律,工商局更不能以这份意见书为准则;江源公司是4个股东共同出资购买过来的,企业性质也由原国转变为民营,取得了工商等部门颁发的各种证照,各项手续俱全,是一家合法的民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县企改办无权进行无端干涉。

  县政府:行政行为有充足事实根据

  因本案的特殊性,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两个案子合并,从今年1月9日至10日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前一案是请求法院撤销其所作出的关于撤销江源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一案是要求撤销沾益县工商局的决定书。

  沾益县人民政府的答辩称,在原告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过程中,未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进行民主决策、违背大多数职工意愿;由于产生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存在违反民主和公平原则的问题,若干职工多人多次进行信访;由于上述问题,导致改制未通过验收,企业经营活动也不能正常开展,使改制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其行政行为具有充足的事实根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

  工商局:《撤销决定》合理合法

  工商局称,该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沾益县江源公司是在原国有企业沾益糖酒茶公司基础上设立的改制企业,在性质上与一般的、完全按《公司法》设立的自然人投资企业不同。

  由于江源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江源公司的改制方案必须得到县人民政府及其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同意方可实施。而现在由县国企办在文件中已做出结论,认定江源公司改制过程不规范,王文军等人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产生无效,原国企办出具的证明无效。因此,根据该文件精神,沾益县江源公司注册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已不成立,工商部门原来实施行政许可已经不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谈不上工商局剥夺了江源公司合法权利的问题。(周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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