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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栌为什么没那么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2:21 新闻晚报

  “红栌叶色为鲜红或深红色,生长期间部分叶片颜色会渐渐改变,但红色是贯穿其整个生长周期的主色调……”在园林公司印制的介绍其企业内部状况及各类观赏树种的宣传册上,“美国红栌”惊艳亮相。

  孙某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种植一年以后却发现“红栌”没有变红。孙某将园林公司起诉至卢湾区法院,要求判令园林公司赔偿损失70%。

  红栌不红

  2004年2月,孙某和园林公司订立“种苗购销合同”1份,约定园林公司供应孙某“美国红栌”等植物种子,价款共计2.3万余元。6月,孙某将“美国红栌”植物种子培育出苗木共1.5万株,后将该批苗木运至位于南京的育苗基地进行培育,但培育至今未能产生该树种特有的“叶片鲜红”的外观效果。

  孙某为培育该批“美国红栌”树种已支出种子货款、育苗费、运输费、南京基地育苗费、出差费等,共计10万余元。案外人绿化公司的书面证明,公司曾与孙某商谈以每株20至30元的价格收购“美国红栌”,但由于效果不好而没有成交。

  孙某请求园林公司赔偿“美国红栌”投资损失10万余元,可得利润损失2万余元等。

  没有嫁接

  园林公司称,双方买卖合同标的仅为交付植物的种子,孙某称“美国红栌”应具有的叶色鲜红的外观效果,双方从未纳入合同条款之中,因此园林公司并不负有此项担保义务。园林公司确认宣传册是公司印制的,但从来没有提供给孙某。

  “美国红栌”必须对该树种的苗木进行嫁接,否则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而孙某作为花木经销商理应知晓此项栽培工艺,其投资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进行嫁接,后果应自行承担。

  责任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公司作为“美国红栌”经销商深知该树种达到其特有的鲜红效果必须经过嫁接处理,而未经嫁接处理当然无法产生孙某追求的效果,园林公司理应在双方缔约时予以详细告知,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价值取向在本案合同中的具体要求。但孙某作为园林植物经营商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按正常的市场行业准入条件,孙某应当具有专业的植物栽培经验及培育技术,孙某在种植当时市场上尚属稀有的“美国红栌”树种时,理应尽充分的注意、谨慎义务,而孙某不加思索地仅以传统的种植方法栽培,孙某显然违反了谨慎交易的商事原则,孙某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

  损失计算

  孙某培育的“美国红栌”虽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仍存有一定的交易价值,只是该价值未能达到经嫁接后的市场价格,并且丧失了以该价格与市场交易的机会,故孙某的实际损失应以两种价格的差额并扣除嫁接的成本作为计算依据,孙某培育“美国红栌”的损失应界定为每株4元,共计6万元。

  园林公司未能履行苗木栽培方法的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对孙某造成的“美国红栌”损失理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园林公司赔偿孙某损失人民币4.2万元。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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