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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专门法律制度解决农民征地补偿安置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5:32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1月11日电(记者张晓松、明星)以前,征地补偿安置发生纠纷,可以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后,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有望获得新的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记者从11日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了解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设立的法律制度,强调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对征地中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不仅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三省市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表示,近年来,土地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且大多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针对这一情况,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增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尽快确立工作机制,及时出台裁决办法,保障人员和经费,力争在年内普遍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李元表示,随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辟一条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纠正那些不当的行政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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