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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要求节日免“份”今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6: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通讯员王小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比如春节、“十一”等期间,出租车司机的“份钱”能否不交?这个问题是出租车司机的一个心病。“的哥”冯某和“的嫂”金某将这个问题交到了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减免法定节假日的份钱。记者今天了解到,这个诉讼请求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

  出租车司机冯某和金某系一对夫妻,2005年3月30日,二人分别与北京市万泉寺出租
汽车公司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万泉寺公司向他们提供富康车1辆进行营运,营运方式为双班,万泉寺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承包金定额,二人每人每月向万泉寺公司交纳承包金3100元。合同签订以后,万泉寺公司将富康车1辆交付给二人开始运营。

  2005年11月1日,二人将万泉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免除他们在2005年“五一”以及“十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承包费。冯某提出,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五一劳动节、国庆期间应有休假的权利,出租车公司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免除出租车司机在法定休假期间的承包费。万泉寺公司认为出租汽车行业是特殊行业,属不定时劳动,不同意冯某和金某的这一要求。

  丰台法院认为,出租汽车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出租汽车司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并非按照标准工时制行业实行法定休假时间。最终,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冯某和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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