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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4.8万"双困"者就业 "双困"家庭至少1人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6:1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1月11日消息(记者 杨静) 记者1月11日上午从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2005年,上海市4.8万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全部得到安置。元旦至春节期间,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还将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共同努力”为主题,重点针对“双困”人员中零就业家庭,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确保每一个“双困”人员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自2004年起,上海市连续三年在春节前后组织开展针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月活动,通过集中“送岗位”、“送政策”、“送补贴”、“送培训”、“送服务”,帮助一批“双困”人员落实就业岗位,将政府的关心、社会的关爱送到他们的手中。2005年初,上海市政府将“帮助“双困”人员全部实现就业”列为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之一。3月,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组织5000名就业援助员对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排摸,确认全市共有“双困”人员4.5万人(其中3000名为残疾人)。

  截至去年10月底,排摸认定的“双困”人员已得到全部安置,集中排摸后又产生的3000名“双困”人员也在年底前得到有效安置,顺利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据了解,上海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确定下来。

  2005年上海市首次将“双困”人员的认定权交给就业援助员根据日常走访的情况自行掌握,并首次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双困”人员的认定、安置范围。对“双困”人员的安置,上海实施了“双向承诺”制度,只要“双困”人员服从安排,政府确保在3个月内予以安置,实现“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的目标。并建立一套对“双困”人员“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出现拒绝就业安置,困难情况好转等情况的“双困”人员,予以退出。

  相关链接一:《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组建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主要安排就业愿望迫切但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予以必要的就业保障。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由政府给予岗位工薪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由公共财政出资或者实行公共政策所形成的劳务岗位,应当优先提供给就业困难人员。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其他就业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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