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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民可申请了解政务信息10日内必须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9:23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月11日电(记者陈孟阳)辽宁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想了解教育、就业、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时,可向政府提出申请,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处理。

  按照日前公布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充分保障百姓的知情权。今后政府规章等红头文件、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征用
、突发公共事件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向社会主动公开,同时需要公开的还有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录用,药品、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国企产权转让、政府大额资金交易等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可以在信息生成后知晓,如果个别政府机构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也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的15天。

  公民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多种途径查阅上述信息。

  对于不属于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也可以申请公开。2006年内辽宁省各级政府机关将陆续把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在提供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后,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或者当面提出申请等方式查询信息。

  辽宁省政府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必须在登记日起的10日内予以答复或者处理,无法公开的也得说明原因。据介绍,市民在获知政府信息时是无偿的。应申请人要求,政府机关必须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将由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今后,辽宁省各级政府部门如果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情节严重者,相关责任人将被警告、记过、甚至撤职、开除。同时,如果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有关负责人也将被处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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