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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引资中出现失误者要慎重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2:52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广州1月11日电

  “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记者11日从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这些指导性意见还包括: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评估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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