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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三审出租车运营资格拟增五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2:5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月11日讯(见习记者 黄强)今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营应当具备五项基本条件等内容。

  节假日不得擅自停运

  有人大常委提出,应当增加驾驶员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履行承运义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遇有节假日、雨雪天气时,不得擅自停运”的内容。

  同时,在审议中,根据出租汽车的运营特点,对驾驶员增加了“乘客下车时应当提示其随身携带物品”的义务性规定。

  可拒载有潜在危害的乘客

  有出租司机反映,在运营时会遇到形迹可疑的乘客,这些乘客可能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并可能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建议增加有关对发现形迹可疑的乘客有权拒载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赋予驾驶员这一权利,会有效地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保护驾驶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避免造成社会危害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发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这一情形作为驾驶员可以拒载的规定。

  增加五项出租车应具备条件

  还有人大常委建议,法规中应当充实有关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具备条件的规定,凡达到条件并具有运营车辆指标的,才可以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据此,三次审议稿规定了出租汽车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五项规定: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注明监督电话;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计价器检定证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灭火器具齐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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