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100米内严禁停靠燃气运输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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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7:39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月11日讯(记者彭德秋)燃气经营中安全保护措施不规范、用户私接乱改燃气管道等问题一直威胁着城市燃气的安全运行,今后这样的状况可望得到改善。今天,《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对燃气使用,经营以及管道设施的保护等内容作出规定。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6种行为:遮挡、包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私接乱改户内燃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实施11种行为,包括给超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给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钢瓶充装燃气;倒残液和沿街摆放充装燃气的钢瓶;销售无合格标志的钢瓶;利用民房或住宅楼作为燃气储存场所和灌装站点;储存量超过1立方米等。禁止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100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禁止流动商贩沿街叫卖、销售燃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