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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次立法听证制定交通条例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8:31 法制日报

  方圆观察

  电动自行车有无必要登记上牌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比例是否偏高

   根据交通警察指认进行处罚合理吗

  本网记者 周崇华

  1月11日上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针对引起广泛关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围绕上述三个焦点问题,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和法工委举行了宁夏立法史上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条例草案第15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对于这条写在条例草案中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宁夏警察学校高级讲师周刚、宁夏发改委法规处处长刘佳等陈述人认为没必要。因为,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已成为相当规模的产业,使用人多,不再有特别贵重物品的属性,没有通过立法加以保护的必要,利用车驾号就可以确认失主。

  不仅如此,登记上牌要缴纳牌照工本费等多项费用,不仅增加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也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持相反意见的银川市金凤区农民马宝平、银川

出租车司机马岩则认为,电动自行车虽属于非机动车,但其动力传递却来自电动设备,且速度快,容易引发交通隐患。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可以增强使用人的安全感。同时,登记上牌后,还可以减少失窃。

  关于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有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减轻条款,但在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赔偿责任如何减轻,减轻到什么程度,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此,条例草案第7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对于这个减责规定,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民法学副教授戴新毅陈述自己的意见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利于分配交通事故的社会风险,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负责的事由;有利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减少社会对立,维护和谐社会的秩序。

  明确表示不同意条例草案作出的这个规定,宁夏大学法理研究生鱼瑞娟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无过错原则让守法的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仍然需要较高额度的赔偿,就对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形成一种纵容。

  关于交警指认作处罚依据

  条例草案第119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警察的指认,可以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刘淑媛认为,这个规定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基本原理。交警指认从理论上属于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易受干扰性和可编造性的缺陷,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说,尽管交警的指认有可能是事实,但如果程序不合法,证据来源不合法,就不能采用。

  宁夏发改委

公务员段德荣认为,交警指认属于自由裁量权,具有随意性。条例草案应限制交通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电子监控设备等多种证据手段,并允许行为人辩解后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对交警指认表示赞同的银川天豹运输公司安全部长薛金合,中宁县运输公司经理王新祥则认为,交警指认是纠正违法者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对违法行为人起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听证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吕春光表示,随后制作的立法听证报告将全面反映陈述人的不同意见,提交即将召开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再次审议。

  本网银川1月11日电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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