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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高检院出台15条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9:14 检察日报

  本报珠海1月11日电(记者郭洪平) 各地检察机关在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时,经常会碰到诸如“法律和政策如何把握”的问题。从今天起,高检院针对这一专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提出了15条具体清晰的指导性意见。有关人士表示,这将便于办案人员掌握法律、政策界限。

  正在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
场会透露了这一消息。记者注意到,这15条意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把法律和政策有机结合,在强调严厉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同时,也强调了“要严格执行党的刑事政策”,“对勇于改革创新的,要给予保护”。

  记者给这个意见作了一个简单分类。属于“严惩类”的有3条;属于“保护类”的有3条;“从宽类”的有1条;“宽严结合类”列了2条;未列入上述4类的共6条,可归于“其他类”,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案件,审查、调查被错告、诬告的案件等。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对记者说:“强调宽严相济,并不是放松对犯罪的惩治,千万别把‘15条’指导性意见机械地、片面地理解为政策‘放宽’,高检院提出‘15条’指导性意见,目的是为了厘清政策,使各级检察机关对该办的案件看得更准,更加放手地去抓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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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条指导意见

  ■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

  ■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评估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

  ■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

  ■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涉案人员较多或多人犯罪的窝案,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重点惩处主犯和要犯,对从犯和犯罪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对因受人胁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重点从严查办胁迫、命令、指使者,被胁迫、命令、指使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对已经开始造成实际损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时立案查办的同时,要报告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

  ■对发生在某一相关领域、行业、部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要加强与该主管领导部门的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

  ■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

  ■对利用刑事司法权进行不正当或恶意竞争,打压竞争对手,遏制对方发展,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要高度警惕,严密核实,严防刑事司法权被利用,构成犯罪的,要按管辖依法处理。

  ■对经过审查、调查、侦查表明是被错告、诬告的,要给予澄清,还无辜者以清白。

  ■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坚持把依法严厉惩治渎职犯罪与保护、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机统一起来,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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