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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索赔 两审均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9:18 新文化报

  本报白山讯(记者 传印 通讯员 郑文斌 周萍) “你家狗吃我家的鸭,还咬伤我,你赔偿我医药费!”“是你偷我家的狗被咬的,还打死狗,你赔偿我狗钱!”两家争论不休。日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狗主人周某败诉。

  祸起一条狗和一只鸭

  2004年12月13日13时30分许,江源县的刘某正在家休息,突然听见院子里鸡鸭嘶叫,急忙从屋内出来,只见一条青背狗叼着一只鸭子,他赶紧撵狗。突然从他家东侧仓房内又窜出来一条黄毛狗,一口咬在他的左手上,导致其左手3处创伤深达筋膜,刘某赶紧到医院治疗。

  两天后,刘某找到狗的主人周某,周承认是自己家的狗将刘某咬伤,并表示愿意赔偿。刘某当时是在私人门诊治疗,共花了376.50元。2004年12月15日,周家黄狗被挂在树上勒死了,几天之后,周某认为狗的死因不明,拒绝给刘某赔偿。于是刘某将周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医疗费376.50元、误工费923.42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32元。

  周某说:“他是在偷我家狗的过程中被狗咬伤,所以我不同意赔偿。”另外,周某认为刘某将自己的名贵狗弄死,要求刘某赔偿买狗的1200元、一年饲料费720元、人工饲养费300元,共计2220元。

  双方举证各说各理

  一审时,村民张老汉为刘某出了一份出庭证言:“事发前20多天里有黄毛狗和青背狗多次咬伤家禽以及当天刘周二人协商赔偿情况。”毕某为周某作证称:“我到后山去割草,听到狗叫得厉害。我看见有两条狗叫,我离他们有50米左右,别的没看见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周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599.93元。驳回周某反诉请求,受理费225元、反诉费248元由周某负担。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白山市中院认为:周某一审的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周某主张的事实,且周某的狗属擅自饲养的。上诉人周某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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