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矿难等21起高检督办案将获司法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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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9: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刘旦 通讯员 陈云飞 欧阳骞) “1522件1740人”,这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4个月来立案侦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重点案件的两个数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昨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透露,广东兴宁“8·7”大兴煤矿透水事故案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21起案件已经或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王振川说,去年7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确定了21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在这21起案件中,广东兴宁“8·7”大兴煤矿透水事故案、山西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并隐瞒死亡人数案、江苏淮安市伪劣农药侵害农民利益案、安徽泗县“疫苗事件”案等,有的已经起诉到法院,有的已经作出判决。王振川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为发展服务作为开展专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无论是把握专项工作的总体方向,还是在查办每一起案件中,都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用专项工作的办案成果促进和保障发展。 查办渎职犯罪要为发展服务 又据新华社电 “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最高检针对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记者11日从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这些指导性意见还包括: ———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 ———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 ———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发生在某一相关领域、行业、部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要加强与该主管领导部门的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