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公积金 单位不得阻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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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0:4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日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望于近期发布实施。“规定”提出,职工提取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如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可直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
“规定”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将缴存范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手续职工可直接申请办理 “规定”提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执法权 “规定”还强化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能力,明确其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缴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管理中心检查,对拒绝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管理中心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