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游客滞留欧洲案发回重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2:53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陈霞)1月11日,我省首例“游客境外滞留”案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年底,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为甘肃游客贾建花和吴银明办理了参加德国、法国等10个国家的为期14天的出国旅游手续。后该旅行社又通过担保的方式,将两人“过户”给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约定,若出现游客滞留国外不归的情况,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向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每人10万元的保证金和支付游客滞留不归引起的一切费用。 2005年2月23日,贾建花和吴银明在德国、法国等10个国家旅游结束时双双“丢失”。 2005年4月28日,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该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