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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造租房转租牟利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5:54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 江荣义/实习生 詹春艳/通讯员 为序

  本报讯 将租来的房屋结构改小高档装修后再高价转租出去,似乎是一个“精明”生财之道,但厦门刘女士最后还是亏大了:房客罗小姐在洗澡时浴室起火,全身被烧伤面积达80%。罗遂将房东、刘女士、热水器经销商和厂家一起告上法庭,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93435.54元。

  昨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女士、热水器经销商李某、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某燃具电器厂赔偿罗小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5809.04元。其中被告刘女士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判赔64742.71元。

  租房后转租牟利

  房客当“二房东”

  法院查明,2004年2月22日,房东李某容与刘女士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容将其房屋租赁给刘女士使用,刘女士如中途让给他人转住,需经被告李素容同意,不得私自转租。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将该房屋分隔为四小套间,并进行了装修。2004年4月19日刘女士与罗小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中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的一小套间房屋(含一由原厨房更改成的浴室)租赁给原告居住使用,提供设备包括热水器、电视、抽烟机等。

  新房客浴室被烧伤

  消防定出间接责任

  2004年4月21日晚罗在该承租房屋浴室内洗浴,热水器忽然起火,导致全身烧伤面积达80%。同年4月26日厦门市燃气总公司燃气器具检测中心与福建省燃气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受指定作出检验报告,认为该热水器为不合格热水器。2005年6月17日思明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书,认为刘女士委托他人将房屋分隔为四小套间装修,租给罗小姐小套间中,将原厨房改为浴室,其燃气供气管道改造及燃气热水器安装均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为火灾事故发生创造条件,刘女士对此应负间接责任。李某从事燃气用具销售和安装,为火灾事故发生创造条件,被告李某对此应负间接责任。

  房客擅自改造转租

  一审判原房东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小姐向被告刘女士承租经改造的浴室内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对此刘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用于转租牟利,并购买不合格产品供原告使用,对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提供了条件。被告李某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热水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进行安装,是发生热水器爆炸直接原因,被告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某燃具电器厂生产并将未经检测合格产品推向市场,是导致事故主要原因。因此三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容已将该房交付给刘实际管理使用,刘对该房屋分隔改造确未经李同意,因此李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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