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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9:48 新华网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的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

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

  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 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 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 利。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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