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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家禁用“市场最低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1:31 新京报

  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

  据新华社济南1月12日电(记者黄晋鸿)记者从山东省物价部门了解到,12日起山东商家销售商品时,“市场最低价”“批发价”等宣传语言将被禁用。

  据了解,山东省、济南市两级物价管理部门11日向商家发出了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
函,明确要求从1月12日起,商家不得使用“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文字,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

  山东省、济南市物价部门要求,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商品时,不得采用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的方式销售商品。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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