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家禁用“市场最低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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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1:31 新京报 | |||||||||
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 据新华社济南1月12日电(记者黄晋鸿)记者从山东省物价部门了解到,12日起山东商家销售商品时,“市场最低价”“批发价”等宣传语言将被禁用。 据了解,山东省、济南市两级物价管理部门11日向商家发出了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
山东省、济南市物价部门要求,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商品时,不得采用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的方式销售商品。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