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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2:2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1月9日,省政府发出冀政[2006]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多

  《意见》明确,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减免有关税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通过减免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意见》提出,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资讯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介功能。

  ■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意见》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意见》提出,省和11个设区市都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登记失业率超过全省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的行业和地区,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具体失业调控方案,并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意见》提出,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报当地政府批准,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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