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劝阻酒友赔偿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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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3:02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月12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商安岭 张善强)朋友聚会喝点酒本是很正常的事,然而长清区的几个哥们儿却因喝酒走上了法庭。因未尽到劝阻义务,导致朋友酒后驾车意外身亡,三男子近日被长清区法院判决赔偿死者父母共计8000元。 2005年9月15日晚,长清区某街道办事处的刘安、姜民、刘国相约到朱军家中聚会。席间,朱军、姜民、刘安三人喝了一箱啤酒,刘国没有饮酒,也没有劝他人喝酒。饭后约半
在回家途中,刘安骑着摩托车撞在路边树上,当场死亡。同年10月8日,交通部门认定,刘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在路边的树上,其违法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刘安的父母认为,朱军、姜民、刘国和刘安同桌吃饭、饮酒,饭后未能有效阻止刘安酒后违章驾车,未尽到对刘安的护助义务,致使刘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军、姜民、刘国对此应负一定责任。协商未果,2005年10月28日,刘安的父母将3人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31.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安酒后驾车是其意外身亡的主要原因。3个朋友明知刘安饮酒而放任其酒后驾车回家,对刘安的死亡亦负有过失责任。由于刘国没有饮酒,也未劝酒,其责任应较姜民次之。法院依法判决朱军、姜民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元;刘国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000元。 (文中刘安、姜民、刘国、朱军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