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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消费条例要改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7:1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静涛)“应将邮购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新型消费形式纳入消保条例。”近日本报联合陕西省消协征集消费“憋气事”后,11日,我省三名律师联名给本报来信,建议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适当修改,同时他们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一:什么样的人算“消费者”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者进行定义,社会中对消费者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曾办理过王海知假买假案的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认为,现行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实施了7年,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的情况和维权投诉,对此,现行的消保条例缺乏明确规范,使不少投诉成为热点甚至难点问题。”王洪说,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对消费者概念没有搞清楚。

  王洪建议,应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建议修改二:购房应有专门保护条例

  近两年来,公用事业、医疗、教育培训等行业日益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点问题,投诉较多,但对消协来说,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主要的原因在于现行的消费条例对这些消费纠纷比较多的行业缺乏特别的规范。”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王洪池律师这样分析。医疗属不属于消费行为?他们认为,应将患者就医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同时,针对当前一些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透明度不高,患者难以取得病历等知情权方面的突出问题,应设定医疗机构的相应义务。

  同样,今年来,纠纷最多的行业之一商品房买卖,也应对购房行为专门制定消费者保护条例。此外,邮购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新型经营方式、冲印洗衣行业、公用事业、中介机构等也应分别做出相应规范。

  建议修改三:能否细化经营者的义务

  现行的消保条例只是更多地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对经营者的义务没有进行细化。对此,王洪等律师认为,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只有经营者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针对消费投诉热点,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使条例更具操作性。”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李宁律师说。

  同时,要规定便于解决消费纠纷的快速裁决机构,仲裁与诉讼的便捷程序,更应加大对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他们建议,对开发商在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针对通信部门在用户不知情或不清楚的情况下,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接受有偿短信服务,收取费用,对通信部门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严重缺陷商品实行召回制度。

  “在消费纠纷中,不少消费者认为维权过程较长,成本较高,使消费维权变得相对困难,甚至迫使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三位律师都认为,应在条例中加大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力度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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